当事人应向何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2011年03月10日19:11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当事人应向何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一百零三条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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