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和股东会
(一)股东权利
1、《公司法》规定的权利
(1)自益权:①按照分取股利或股息的权利;②转让出资及优先购买其他股东出资的权利;③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④公司解散后剩余财产分配权。
(2)共益权:①表决权;②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及公司财务报告权;③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权。
(3)诉权:股东有权以个人名义或公司名义(大多如此)提起诉讼。
2、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
(二)股东会及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关并且是法定的必设机构。
股东会会议是股东会行使权利的方式。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通常称为“股东会年会”,每年的上半年由董事会、监事会向股东报告工作。定期会议之外的会议都称为临时会议。
对于股东会的职权,公司法38条作了规定(略)。这里我们重点介绍股东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及表决程序。
1、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1)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
(2)平常情况下,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3)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常见问题】:
(1)董事会怠于或有意不召集会议;
(2)在代表1/4以上的股东或者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临时召开会议时,董事会不于召集。
【解决方案】:
为克服上述问题,有两种办法:
(1)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在上述人员提议召集临时会议时,如果董事会不在指定时间内召集,他们有权自行召集;
(2)如果大股东恶意阻止开会,少数股东可以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强制要求公司举行股东会议并指定主持人。
2、会议通知
时间: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方式:①书面方式。召集人指定专人书面送达全体股东。②口头、电话方式。如果章程无书面通知的特别要求,则此方式也可。
内容:会议表决事项是否事前通知,如果章程有特别规定,需以照章程办理。没有规定时,无需通知。
【常见问题】:
(1)股东未得到股东会会议通知。
(2)非书面通知时股东不承认得到通知。
(3)章程规定需书面通知,但未采取书面通知。
【排解办法】:
(1)未得到通知会议的股东有权以会议瑕疵为理由主张股东会议无效。
(2)可非书面通知的,调查是否有证据能认定口头或电话已通知到股东。
(3)应书面通知而未书面通知,如决议内容不对外,可认定决议无效;如决议内容对外,并且履行了决议,不得以决议无效对抗第三人,应追究召集人的过错责任。
3、代理出席股东会议
除非公司章程存在明确限制,股东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代理人须出具股东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对于法人股东,如果由董事长代表出席股东会议,无需特别授权。如果由其他人代表出席,必须有公司出面特别授权,才能代表法人股东行使表决权。]
4、法定人数或股份数
(1)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对于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要求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利的股东同意。
(2)一般事项要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利股东参加,股东会议方属合法有效。
5、股东会会决议
*表决办法:
(1)股东会会议一般简单多数通过;
(2)重大问题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3)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如果公司做交易的对象是某一股东,则该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
*决议方式:会议决议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会议记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
**另: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就特定事项一致书面同意,无需召开会议即可形成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