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理论和现实的发展多多少少超出了法律制订者们当初的预料。一方面,所有者的范围扩大了:公司的所有者不仅包括物质资本所有者——股东和债权人,而且包括人力资本所有者——劳动者,并且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力资本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另一方面,公司的责任增加了:公司运营不仅影响到在公司做了各种专用性或通用性投资的所有者利益,而且影响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如顾客、供应商、当地社区居民、政府等等。除股东外,来自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制衡对公司经营者正在产生愈来愈大的影响。
一、债权人及其权利
债权人是公司借入资本即债权的所有者。债权与股权不同:第一,债权的义务人(即债务人)必须是特定的;第二,债权必须要由特定的义务人协助才能实现。 公司债权主要通过以下三条渠道形成:第一,公司贷款。这种债权要求公司按期还本付息,并履行贷款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担保、抵押、接受贷款机构监督等等。第二,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这种债权享有利息请求权和偿还请求权,即公司必须按一定利率偿付公司债券的利息和按期偿还公司债权。第三,商业经济活动的赊欠。这种债权要求公司必须履行交易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公司贷款是公司为弥补自有资本的不足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借款,具有有偿性和限定性的特点。所谓有偿性是指公司只能在一个限定时间内支配这笔资金,到期不仅要如数偿还,而且不论公司经营状况如何,都必须按事先规定的利息率支付利息。限定性是指贷款只能用于特定的用途,公司不能任意支配挪用。如果债权人发现公司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这笔资金的情况,有权收回贷款。各国公司法都规定,公司利润要首先偿还贷款,公司利润只有在偿还应付贷款后才能用于偿还公司债、发放股息和红利等。公司如到期不能偿还贷款,债权人有权按合同规定要求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理变现或展期。 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债务叫做公司债。公司债和股份一样,都是公司筹资的方式,所不同的是:第一,公司债所表示的只是一种债权,债权人无权过问发行者的业务;第二,公司债收取利息,是公司的固定支出,应在股利之前支付,当公司破产清算时,必须首先偿还公司债;第三,公司债券的持有者(债权人)风险较小,除了获得固定的利息外,到期还可以收回本金;第四,公司债的利息可以进入费用,从而冲减利润而少交所得税。 公司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①根据所享受的利益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分为一般公司债与参加公司债。一般公司债是指有偿还期限并支付利息的公司债;参加公司债分为所得公司债和利益参加公司债,前者是以盈余作为条件而支付利息,后者其债权人除享受一定利率的利息外,还可以参加公司的盈余分派;②根据公司债是否可转换为公司股份为标准,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和非转换公司债;③根据公司债的发行有无担保为标准,分为担保公司债和无担保公司债;④根据债券上是否记载债权人的名称,分为记名公司债和不记名公司债;⑤根据偿还期限可分为短期公司债和长期公司债。 总的说来,债权人和公司是一种合同关系,包括正式合同和非正式合同。由于债权人要承担本息到期无法收回或不能全部收回的风险,债权人和股东一样,拥有监督权,并在非常情况下拥有控制权,如在破产清算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