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中应否引用铁路法的条款?

2011年03月11日09:25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刑事判决书中应否引用铁路法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实施后,其中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触犯刑法,同时违反了铁路法规定的条款,而刑法条款中没有“从重处罚”规定,铁路法有关条款中却有“从重处罚”的规定。对上述情况,在刑事判决书中应否引用铁路法条款?请予解答。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审议通过了一些经济法、行政法,铁路法就是其中的一个。在这些单行法律中,有的规定了某些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或比照刑法条款追究刑事责任或从重处罚等。这些单行法中刑事责任条款的制定,是以刑法为依据的。对违反单行法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时,除引用刑法条款外,是否还要同时引用单行法条款?我们考虑,可视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对于一些经济法、行政法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只是笼统地规定对某一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明确规定依照刑法分则某一条款处罚,这在适用上是很清楚的,在判决书中应当引用刑法的有关条款定罪量刑,不需要再引用某经济法、行政法的有关条款。如果某些经济法、行政法在刑事责任的规定中,创制厂新的犯罪构成和罪名,但其法定刑却是依附于刑法分则某个条款的,除引用刑法条款外,还需要同时引用某经济法、行政法的有关条款,才能把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全面体现出来。如果某些经济法、行政法的规定中对刑法分则有关条款规定的罪状和法定刑作出调整,或对某些规定作出补充,增加新的内容,或对有关规定含义作出扩大、缩小范围的解释时,也需要同时引用刑法分则条款和某经济法、行政法的条款。

来信提及的问题,可视不同的情形区别对待。如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卜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是私藏枪支、弹药罪,仅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若对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被告人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定罪判刑,须同时引用刑法和铁路法有关条款,否则,难以使人看清定罪判刑的法律依据。又如,对于铁路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在定罪量刑时,为了全面体现法律依据,以同时引用刑法和铁路法的有关条款为宜。对于铁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在定罪量刑时,只需引用刑法分则条款即可,因为这些行为适用刑法条款,本来就是很清楚、很明确的,不需要再引用铁路法的条款。

对违反经济法、行政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除引用刑法条款外,是否还需同时引用这些单行法规中追究刑事责任的款,最高人民法院并未作过司法解释。我们所说的意见,属于理性的探讨,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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