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 管理制度概述
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以及公司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法律事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及相关法律,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管理制度适用范围
1、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合同等,均适用本管理制度。
2、公司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法律纠纷问题处理,包括:纠纷和解、诉讼、仲裁等。
3、公司日常经营中涉及法律事务的重要商务谈判、合同签订谈判及各类其他协议等。
4、其他公司法务部部门工作职责规定的法律事务。
第三条 公司法务管理机构
公司法务部是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在公司董事长和分管总裁的领导下,负有以下职能:
1、负责修订和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指导下属公司及其他业务部门制订合同管理实施办法,负责制订公司自用合同的格式文本,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重大、重要合同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情况,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
2、负责组织有关合同管理、房地产、知识产权、诉讼法等法律知识的讲座和培训;
3、负责解答合同签订、履行等方、日常经营工作中法律问题的咨询;
4、负责代理公司及时处理发生各类诉讼仲裁纠纷;
5、其他公司法务部部门工作职责规定的法律事务;
6、协助办公室公司合同文本的和案件卷宗归档工作。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责该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或指定其他有相关知识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应及时交法务部备案。
第二章 法律事务工作规定
第四条 合同管理规定
1、合同的起草:一般合同由各级经办人自行拟稿,合同内容包括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应使用格式文本签约,由经办人按合同纸上的要求填写;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规书面形式。任何有疑问和异议的应及时向公司法务部咨询;重要合同由法务部负责拟稿会同业务部门共同制订。
2、合同的签订: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经办人、审查人、批准人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任何合同均需经过评审程序评审后,方可批准签订。
3、授权委托:公司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签订重要合同应先取得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4、前期调查:经办人于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对方当事人有效证件,验明主体资格,了解其资信状况,审查对方经办人代理权限,审查对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5、合同印章:批准人应当根据审查人的审查意见,决定合同的批准。
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