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 115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3 年 4 月 28 日 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如果《定金协议》内容包括了房屋坐落地址、室号、面积等基本状况、房价款、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房屋交付、产权过户等房屋买卖合同所应当具备的条款,其实质是一份买卖合同。此情形下,如果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超过“定金罚则”规定赔偿,对于超出部分可以主张赔偿金,即可以同时适用“定金罚则”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