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网网友问:法院调解书与依法实施行政给付冲突,该如何执行 被告王某在井下出事故,当地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6级,经法院主持调解,与原告(某煤矿)达成如下协议:1、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2、原告于2008年11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给被告王某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福利待遇、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0元,被告王某放弃除二次治疗费之外一切权利。法院调解书生效王某获赔后,又于同年底以行政不作为将当地社保机构起诉至另一法院,要求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968元。
请问:一次性伤残助金社保机构应支付给王某吗,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不是已载明煤矿付王某70000元后,王某放弃除二次治疗费之外一切权利了吗。该笔钱行政诉讼第三人煤矿能否得到。这份生效的调解书能否约束到社保机构。
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解答:应当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