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犯罪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逃跑(公安机关未来得及办理收审、拘留、逮捕手续),其后被逮捕归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是否要认定脱逃罪,看法不一。一种看法是对未履行收审、拘留、逮捕等法律手续的犯罪分子逃跑的不能定脱逃罪;另一种看法认为对于犯罪分子的收审、拘留、逮捕不能狭义地理解为办理正式手续的行为,只要够上收审、拘留、逮捕条件的犯罪分子在押期间逃跑的,就应认定脫逃罪。
以上哪种意见正确?请予解答。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从羁押、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构成脱逃罪。这不难看出,脱逃犯罪的主体,只限于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它包括被依法拘留、逮捕正在查讯待审的未决犯和已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改造的已决犯。我们认为,来信中所说的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如果认为只要符合拘留、逮捕条件的犯罪分子被抓获后又逃跑的,就构成脱逃罪,是有悖上述法律规定的。
[编者注] 与修订前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相比,修订后刑法关于脱逃罪的规定有很大的变化。该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根据修订后的刑法,构成脱逃罪的犯罪主体的,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这里的“关押”,既包括已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罪并科处刑罚羁押在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罪犯,也包括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予以羁押。但必须说明的是,无论哪一种关押方式,都必须是依法作出的,而依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依法办理相关的手续。如果犯罪嫌疑疑人是在公安机关尚未办理拘留、逮捕手续时逃跑,则其不属于于“依法被关押犯罪嫌疑人”,不能仅仅因为其符合拘留、逮捕的条件,就以脱逃罪对其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