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通过合法途径买了一套住房,因房内居住的是卖房人父母,他们以不知道该房已经卖出为由拒绝搬离。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程先生、张女士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该房屋。 2001 年 5 月,程先生和张女士夫妇通过拆迁安置方式,取得了一中一小的两套住房,由于补贴超面积,已经工作的儿子程辉(化名)支付了部分房款,在办理房屋产权时,一套中户型房屋的产权单独在儿子程辉名下。 程辉由于没有正常工作又游手好闲,近年来父母一直与儿子程辉居住在一起,以照顾其生活。但不改赌博陋习的程辉不听父母的劝告,反而以高利贷借钱,因还不出高额债务,程辉于 2006 年 5 月将该房屋以 40 万元价格出售给周先生。同年 8 月,周先生通过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程辉卖房后经与周先生商量租借一年, 2007 年 9 月,周先生在收回房屋时发现有人在房内居住。 程辉卖房没有告诉父母,程先生和张女士感到很突然,不相信也不同意搬离该房屋,周先生经多次要求腾空并迁出该房屋未果。故周先生以排除妨害为由,请求法院判令程先生和张女士搬离该房屋。程先生和张女士认为,该房屋是他们通过拆迁安置方式取得的,并一直居住至今,周先生是以欺骗的方式取得该房屋的,故不同意迁出该房屋。(本案例转自《中国法院网》)
[ 律师评析 ]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动产的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一套中户型房屋的产权单独在儿子程辉名下,该房产的产权人为程辉,其对于名下房产有自由处分的权利。 周先生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的信赖,以合法买卖的形式取得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其买受不动产时是善意的,并通过支付合理的对价取得了房产的登记变更,因此是善意第三人,周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程辉父母程先生、张女士以周先生通过欺骗方式取得房产,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其以该事由辩称,拒绝迁出该房屋,显已侵犯了原告对该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程先生、张女士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周先生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故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 法律链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