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网网友问:关于劳动合同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关于合同及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请教。具体情况:本人与公司于2008年9月11日签订为期1年的合同,本人职位是美术指导。在12月31号下午时,我被告知,我被解雇了,在12月31日后走人。解雇原因是 1)因工作中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但是公司工作流程明文规定该项工作错误不应由设计人员来承担。我不应服任何经济责任。2)因经常迟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我迟到的原因为公司原有班车,但是公司经常无辜取消班车所造成,并且我所迟到的时间也利用我以前加班所获的倒休时间添补回来了,并且有关领导也签署了倒休单。我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一:公司辞退我的原因二在上述情况下是否可以算我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二:如果公司辞退我的两个理由不成立的话,是否属于公司无辜辞退,又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我,是否应付我两个月薪金的赔偿金。三:我在职期间为公司业务需要加班,公司原定以倒休补偿的时间,但因公司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缘故,公司是否应将这些时间折合为现金的形式给与补偿?
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解答:应当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