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0年12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另外,根据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条有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即动产抵押权不具有可让与性,其上自不得再设定权利质权。
根据2000年12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另外,根据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条有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即动产抵押权不具有可让与性,其上自不得再设定权利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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