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需要侦查的轻伤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可否另行向法院自诉?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室人可以提起自诉,理由是不需要侦查的轻伤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受理范围,检察机关不能作出有关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因此,被害人自己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被害人不能提起自诉,理由是轻伤案件可以作为自诉,也可<作为公诉。所以,检察机关受理并作出不起诉决定,属其权限范围,与法院的裁判自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只能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而不能向法院另行起诉。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伤害案分为有原告和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的自诉案件和需要侦查的公诉案件。前者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后者由公关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轻伤害案件,被害人是否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关键是看这一案件是否符合上述《通知》规定的自诉伤害案件的条件。如果该案有原告和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本应作为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即使经过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仍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反之,如果该案属于需要侦查的伤害案件,已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的,因是公诉案件,被害人不能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编者注]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不需要侦查的轻伤案件,是一种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即使经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