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网网友问: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赔偿金是否合法? 我于04.5.31与目前就职公司签署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今年7月再次续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在新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所注明工作岗位为:财务会计。但现在公司决定裁员,把现在在职的销售助理裁掉,同时要求我接手销售助理的工作内容,并把我的工作岗位转为销售助理。我拒绝了公司的转岗要求,公司说可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按照新劳动法规定,虽然我已经在这个公司连续工作了4年零5个月,但由于新劳动法是于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因此只支付我1个月的赔偿。我咨询的问题是公司这种支付1个月赔偿的做法是否合法?是否应该支付我4个半月的赔偿呢?
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解答:应当按照实际工作年限支付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