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具有哪些情形的再审案件,应当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

2011年03月11日10:07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具有哪些情形的再审案件,应当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4月21日以法发〔1997〕7号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对具有以下情形的再审案件,应当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

  (一)经审查认为申诉或者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报经院长批准再审的;

  (二)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

  (四)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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