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

2011年03月11日10:53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拟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否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拟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否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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