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网网友问:我2010年3月29日到2010年8月10日休产假,产假期间公司只发了50%的工资,我想申请劳动仲裁追讨另外50%,请问我要在什么日期前申请劳动仲裁才有效呢?目前我还在职.谢谢!
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解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