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12月31日作出的《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
在庭审中出示、宣读、播放的证据材料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移送人民法院。
本案的案卷和其他材料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按照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人民检察院对封存保管的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在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12月31日作出的《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
在庭审中出示、宣读、播放的证据材料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移送人民法院。
本案的案卷和其他材料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按照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人民检察院对封存保管的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在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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