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钰说,2001年3月30日,张强将其位于大兴的一处房屋以 近17万元的价格卖给她。两人签订协议,约定若因买卖该房屋出现产权纠纷,张强承担法律责任。
同年6月,张钰取得房屋产权证。2004年6月,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函告大兴房地局,称他们已于2001年3月14日查封该房屋,并通知了张强。随后,张钰的产权证被注销,房屋被法院判令腾退给一家公司。张钰遂将张强起诉。
张强辩称,他没有收到过公安机关的查封通知,不存在欺诈行为,且张钰请求的赔偿数额超出房屋买卖交易额的部分没有法律依据。他认为应由第三人北京市建委对张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市建委在一开始就存在审查上的失误,最终造成张钰房产证被注销的后果。
法院认为,两人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张强负有向张钰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保证房屋产权无瑕疵"的义务。根据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认定,张强所有的该房屋系赃物,不属其个人合法财产。张强将本不属于自己的房产卖予张钰,存在过错,对因此给张钰造成的合理损失,应予偿还。张钰索赔的30万元中,其支付过的房款、买卖手续费、契税等部分共计18万余元的损失,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