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内部职能部门充当保证人时,如何承担责任?

2011年03月12日09:10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企业法人内部职能部门充当保证人时,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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