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办理刑事赔偿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赔偿请求人在申请对其人身自由权受到的侵害进行赔偿的同时,又提出对其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赔偿请求。对此,有的同志认为应合并审理,以减少赔偿请求人的诉累,有的同志则认为应当分开审理。请问应当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你们所讲的情况,我们认为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处理。如果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或财产权的机关是同一机关的,经依法确认后,赔偿请求人的几项赔偿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但是多数情况下,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的机关并不是同一机关,例如有些案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机关是审判机关,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或者财产权的是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则不能合并审理,而应当本着谁侵权谁承担赔偿义务的原则,由赔偿请求人分别向具有违法侵权行为的机关申请确认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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