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在移送案件时,对被羁押人需要办理换押手续的,案件移迭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案件受理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加盖公章,注明承接时间后,及时送交看守所。看守所凭该《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并立即开具回执退回移送机关。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在移送案件时,对被羁押人需要办理换押手续的,案件移迭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案件受理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加盖公章,注明承接时间后,及时送交看守所。看守所凭该《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并立即开具回执退回移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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