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对被告人不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自己承包的责任山上的林木的行为定性时,有人主张定盗伐林木罪,也有人主张定滥伐林木罪,请问:这样的案件究竟应如何定性?
根据来信介绍的不太详细的案情来看,我们倾向于定盗伐林木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未经林业行政管部门批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的责任山林木,并不是在允许采伐林木的前提下,不按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采伐区域和采伐要求而任意乱砍滥伐。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滥伐林木的行为,往往是为了超量多采伐或采伐好的木材。本案并不是这种情况,这里应当指出,实行联产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都是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哼林木,并非私人所有。处理盗伐林木与滥伐林木案件,一时难以辨别清楚,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取得联系,核实被告人是否办理了有关采伐手续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