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交通肇事案的民事赔偿由谁承担?

2011年03月12日10:17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此交通肇事案的民事赔偿由谁承担?

1992年2月19日早7时许,朱某在上班途中,被一辆私营包车撞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4月23日死亡。交通部刁认定司机严某负全部责任。经查:严某是个体户孟某雇用的临司机(均系农民),该车是孟于1992年1月27日购买姜某的私营车,当时书面合同约定车款为27000元,孟先预付7000元,车交于孟经营。定于1992年3月1日前付清全部车款后,理车辆过户手续,期间发生一切后果由孟承担,姜概不负责。问,姜与孟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车款F未付清,该车的车主是谁?民事赔偿应由谁承担?

姜某与孟某就买卖汽车签定了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了车价、付款时间、车辆交付时间、意外事故责任和办理车辆过户手的条件、时间,合同有效、合法并正在履行中。由于汽车买卖要式法律行为,必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所以,汽车所有权的移应以双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时间为准。但车辆的事故责任的转移与其所有权转移并不一定同时进行。当事人有权就合同履中可能发生的事故作出责任约定。这是因为由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的事故责任,与买卖合同中所谓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责任是不同的,一般地说,风险责任是随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而发生转移的,但标的物交付后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事故责任,并不因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要件尚未具备而当然地由标物的卖方承担。本案中,姜交付车辆后,就失去了对汽车的实际控制,虽然车辆的所有权此时尚未转移,但孟已实际控制车辆,对于在此期间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事故责任,要求姜承担是没法律依据的。根据民法理论,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权利,雇主与受雇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在此案中,孟与严既然雇主与雇工关系,就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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