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审理案件中,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内容,在理解上产生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认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可作实体审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与本案有无直接利害关系需经过法院审理才能确认,法院认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即作出实体裁判,反之则驳回起诉。请问哪种观点正确?
我们认为,来信中的第二种意见更为合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该条属于对有关起诉条件的规定,因此应作较为宽泛的理解,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民法院即应予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门槛定得过高,从而无形中剥夺了有关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立案后,如果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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