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的效力有何特别的地方?

2011年03月12日10:39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最高额保证的效力有何特别的地方?

最高额保证的效力主要表现在:1、最高额保证的效力范围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随主债务范围的扩张而扩张,保证人只在保证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2、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成立仅产生形式上的拘束力,对保证人的实质意义上的效力只有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而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才会发生。3、根据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明确保证人享有单方面的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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