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对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如何确定管辖问题产生疑问,如当事人双方进行的是加工承揽,却以购销合同的名义订立协议,当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时,受理法院是按照合同的名称购销合同,还是按照合同的內容加工承揽合同确定管辖?请予解答。
关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应按下述原则处理:一、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二、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而且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上述原则已经由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1月13日以法复[1996]16号批复予以确认,目前人民法院处理此类问题应以该批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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