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对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自诉案件自诉人能否上诉,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能否上诉,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可准许上诉;第二种意见认为,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应视为自诉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而不是法院依法剥夺其诉讼权利,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立法精神,不能上诉。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即认为自诉人自动放弃自诉权,依定自诉人撤诉。这种按撤诉处理的自诉案件,由于是自诉人以极的故意行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因此,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此类按撤诉处理的自诉案件的裁定,自诉人不能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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