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
记者从律师事务所了解到,在《物权法》没有出台前,律师打有关窗前绿地和顶层天台等方面的官司,主要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民法》,并不能切实维护业户权益。新出台的《物权法》,摒弃优先考虑投资利益的取向,突出业主权益保护,《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小区绿地、天台属于业主共有。由于法有明文,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擅自改变用途行为将得到有效扼制。因此,一层、顶层业主和开发商“双赢”的喜悦和利益将是建立在其他业主的权利受损害的基础之上的。业主与物业“业权”之争记者走访发现许多市民已经了解《物权法》中规定小区的绿地、道路等公共部位和设施属业主共有,但却很少有人了解,“共有”的概念背后还暗含着获得收益的权利。
在新阳路上的某楼盘,停车位争端已持续了好几个月。有业主告诉记者,小区里面的路边被划出不少的停车位,而业主每车每月需要向物业公司缴纳不菲的停车费。这些收入,物业公司从来没有公布过收支情况。原本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空间,竟成了物业公司“合法”的收益来源。南岗区的刘小姐告诉记者,虽然物业使用的房子属公共所有,电梯口的液晶电视也在播放广告,小区还有不少商业广告牌,但她及邻居从来没有想过房屋的租金收益和广告收入该归谁所有。
记者调查发现,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经营收入归属问题,大多数物业公司不能给出明确解释,一些公司称把收入用于小区管理和维护。也有一些物业公司承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地、道路等属于业主共有,其收益权也应归业主所有。
点评:
在《物权法》没有出台前,由于对小区公共物品所有权的归属并不明确,致使许多开发商利用这一法律空白,把本应属于业主的公共物品如车位等再度出售牟利。今后,这些设施归业主共有,也就明晰了公共物业的权属,可有效遏制侵犯公共权益的行为。其实这些收益是法律赋予广大业主的权益,任何物业公司擅自使用和侵占都侵害了业主的权益。今后,小区全体业主才是共有财产的所有人,小区的收支预算和维护,应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公司仅是代理的服务机构。业主维权仍有障碍采访中,许多居民都想通过维护“业权”,能够得到这笔收益。对此,不少房地产和法律界人士都表示困难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