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如何管理交纳诉讼费用的问题?

2011年03月12日11:17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人民法院如何管理交纳诉讼费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6月29日审判委员会第411会议通过,1989年9月1日起执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 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民事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费用。 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仲裁,公安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相关的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和执行中实际交付的费用。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幽忧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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