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由主管部门鉴定后合同生效的条款效力如

2011年03月12日11:33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一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由主管部门鉴定后合同生效的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1991年1月11日以[1991]法经字第1号向山东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对一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由主管部门鉴证后合同生效的条款效力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指出: 你院鲁法(经)发〔1990〕70号《关于对一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由主管部门鉴证后合同生效的条款效力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案合同第六条第三项“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经鉴证后生效”的约定,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且,合同鉴证实行的是自愿原则,因此,这一条款不宜认定无效。但就本案而言,在当事人送交鉴证的合同正式文本上,原告方拒绝签字,合同不能视为成立,也不发生法律效力。故,认定合同第六条第三项条款效力如何,似无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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