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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