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提醒消费者注意房屋买卖交易风险

2011年03月12日11:57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房产律师提醒消费者注意房屋买卖交易风险

房产律师根据长期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执业经验,提醒二手房消费者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应当注意如下几点,以防止二手房交易风险。

1、核实二手房交易中各方主体资格:

(1)核实产权人的真实性,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假资料冒充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二手房合同诈骗。本律师已经在博客中以“利用合同诈骗,二手房买卖值得警惕”一文予以提醒。请消费者注意,以免上当受骗。

(2)二手房有些不仅仅为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的人共有,对这种共同所有的产权的二手房,必须要所有共有人同意,取得书面证据,否则,只要有一人不同意,那么将导致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3)在夫妻存续期间,有的二手房产权证书上虽然是夫妻中一人名称,但其财产一般也属共同财产,除非有约定为夫妻一方所有,一定要夫妻双方同意或有证据证明产权人对产权享有完整的产权证明,否则,未署名的夫妻一方声称不知情,对买卖合同予以反悔,产生纠纷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

(4)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出售的二手房中的原租户享有优先购买权,二手房交易前一定要履行原租户放弃购买的手续。以免产生纠纷。

(5)核实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资质,以及经纪人的资格证明,防止上当受骗,在交易中产生纠纷,给投诉带来困难。

2、查明产权的真实状况:

(1)在深圳这个房地产产权多元话的情况下,一定要查明交易的二手房产权的性质,是商品房还是经济适用房,还是农民房,是不是完全可以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否则,很可能交易不能,致使二手房合同无效,带来麻烦。

(2)查明产权使用的年限,这对于消费者是否购买二手房,用什么价格来购买这个二手房很有参考价值。以免吃亏后悔。如反悔时就造成违约,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

(3)查明交易的二手房有无设立抵押。如果是抵押的房子,合同上也要约定清楚赎楼的条款和违约责任。

(4) 有些二手房在交易前可能由于纠纷,已经诉讼保全,被法院查封,这样二手房是不能交易的。

(5)是否具有房产证,这也是一个交易的关键问题。但是二手房的房产证不能狭义的理解,实际上能够预售功能的商品房一般都视为具有房产证权证,可以自由转让。这些本律师经办的案件中已有体现,并已经写成案例发表在本律师的博客中。

3、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考虑合同约定条款:

(1)条款要具体明确,要具有可操作性——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买卖双方应对合同的交易双方的真实信息,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资金监管银行和帐号等、有谁赎楼、按揭的数额、余款怎么支付等,交房时间、户口迁出时间、维修资金是否包含在房价中、交房前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原二手房家私怎么约定等等作出明确的约定。

(2)条款要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条文和法律原则,否则属于无效条款,这不但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且误导了消费者。如有些二手房交易当事人根据签订的《二手房预售和居间合同》中约定“如买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之条款以至本合同不能顺利完成,则以付之定金将由卖方没收,而卖方有权再将该物业转让予任何人,唯卖方不可再为此而向买方进一步追究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如卖方在收取定金后不信任合同条款将该物业售予买方,则卖方须返还买方双倍定金予买方以弥补买方之损失,唯买方不可要求进一步赔偿或逼使卖方履行此合同。”的条款,对合同进行解除,法院在审理时一般都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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