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院对根据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而提起的诉讼如何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明确: (一)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对于根据该项海事请求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但不排除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双方订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促裁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案件的扣船期限为三十日,国内案件的扣船舶限为十五日。 (四)申请人在扣押船舶期限内提起诉讼,海事法院依法受理的,则对该船舶的扣押由诉前财产保全转为诉讼财产保全。 (五)申请人在扣押船舶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在期限届满后释放被扣押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