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不得采取哪些欺诈手段骗取财务?

2011年03月12日12:43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合同当事人不得采取哪些欺诈手段骗取财务?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7号修订的《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明确:

 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欺诈手段骗取财物:

(一)伪造合同的;

(二)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三)虚构主体资格的;

(四)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的;

(五)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的;

(六)定作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或者拒不支付加工费的;

(七)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

(八)其他利用合同欺诈对方当事人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到前款所述的欺诈行为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合同欺诈行为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

违法上述规定的,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除按前述规定处罚外,还可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一)以合同欺诈行为骗取财物为主要收入的;

(二)曾经因从事合同欺诈行为受过处罚而再犯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1990年8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如下:

 对投机倒把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

 属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行为,“倒卖经济合同”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骗买骗卖”的,责令退回所骗财物,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前款各项所规定的处罚,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对投机倒把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按前两款规定处罚外,还可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如下:

 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

 ......

 (五)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

 ......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劳动合同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劳动合同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