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委托律师应办哪些手续? 根据1997年11月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试行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第一百八十三条 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和自诉案件被告人均可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具体办法参见第十二条的规定:符合接受委托条件的,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存档;(三)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