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吉利”为由解除合同 要求退房返还定金法院不支持

2011年03月12日12:53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以“不吉利”为由解除合同 要求退房返还定金法院不支持

【案情简介】
买方吴某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一套二手房,经过中介的居间服务,买方吴某与卖方朱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当天买方吴某付了定金1万元,买卖双方对交房、付款等条款作了约定。签约一周后,买方吴某反悔,并向中介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认为卖方朱某隐瞒了在一年左右内房屋里连续死亡两人的重要事实,造成重大误解,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卖方朱某原本不同意解除买卖合同,经中介公司沟通后同意解除买卖合同,但对定金返还不能达成一致。两个月后,卖方朱某将房屋另售他人,并因定金退赔问题与买方吴某闹上法庭。庭审中,买方吴某认为,房屋内发生过死人情况,不吉利,因卖方没有告知而产生误解,合同解除责任归咎于卖方朱某。卖方朱某认为,生老病死属人之常理,买方吴某没有询问,自己没有告知的义务,合同解除责任应归咎于买方吴某。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买方吴某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分析】

1、买方以“不吉利”的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并认为卖方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要求返还定金没有法律依据;
2、上述行为不符合重大误解的情形;

3、这种所谓“不吉利”的情形也为给买方带来损失,即使有,也要进行举证,能否判断双方的缔约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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