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退休职工朱玉珍被河南凯利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聘任生产厂长,主抓生产工作。后因河南凯利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期拖欠职工工资,2007年1月26日,经虞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其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限在2007年1月31日前将所有拖欠工人工资一次性按时支付,但河南凯利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还是未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无奈,双方对拖欠的工资进行了结算,因无现款支付工资,河南凯利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朱玉珍出具一份工资欠款条,拖欠工资总额为145000元,并承诺近期一定解决,但至今仍未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付出劳动,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从用人单位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应被告所聘到被告处任生产厂长,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依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被告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在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下仍未向职工履行支付工资报酬的义务,且给原告出具了工资欠条,对原告要求支付工资145000元的要求,依法应予支持。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