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某等82人是宁夏石嘴山市塞上酿造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1997年,公司拖欠米某等82人医疗费、门诊费和应增加的退休工资共计293788元。米某等人在多次追要无果的情况下,就以上问题上访石嘴山市人民政府。针对这一问题,石嘴山市政府召开了协商纪要会议,被告与原告职工代表达成承诺,在2005年9月底以前解决,但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下问题均未解决。2006年8月,石嘴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了米某等82名退休职工代表请求的法律援助。此案垮度时间长,立案有一定的困难,援助律师从网上和大量的资料中查找依据,多方调查取证,在充分掌握证据材料后,向惠农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惠农区法院审理时采纳了援助中心的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医疗费、劳动报酬293788元。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拖欠职工劳动报酬和医疗费用而引发的普通民事诉讼纠纷,援助对象属于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宁夏石嘴山市塞上酿造有限责任公司欠其82名退休职工医疗费和劳动报酬是个不争的事实,只是在履行给付义务上相对迟缓。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本案诉讼时效是否超过的问题,本案属于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普通民事纠纷,按照《民法通则》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该案的诉讼时效应为二年。本案拖欠82名退休职工的医疗费和劳动报酬自1997年发生,但82名退休职工从1997年开始一直到2006年向工作单位追要欠款,最后向人民政府反映。依据《民法通则》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本案不存在时效超过的问题。
拓展阅读:
009年5月,临邑县德平镇永盛砖厂承包人张某雇佣了34名四川籍彝族民工。2010年6月,张某突然失踪,之后该厂由张某某、闫某某、姜某某三名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由于经营不善,张某某三人准备停发工人工资。得知这一消息后,34名四川籍彝族民工多次向参与经营管理的张某某等人讨要,但毫无结果。 8月27日,34名四川籍彝族民工及10余名亲属身着彝族服装到该县信访局上访。应德平镇党委、政府请求,临邑县人民法院指定德平法庭参与协助处理此案。次日,德平镇政府向该院起诉永盛砖厂和承包人张某,并申请该院对砖厂全部资产进行查封保全。通过核实,法庭确认砖厂拖欠工资总额7.9万元。 最终,张某某等三名合伙人同意支付拖欠工人们的工资。接到工资的一刹那,民工们激动地眼滚泪花,握着法官的手连连称谢。 8月29下午,德平法庭法官租用车辆将34名彝族民工及其家属送至济南火车站,帮他们踏上了南下的列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