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2日专电记者2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的税收政策问题,日前已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银行信 贷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通过证券化,银行可使贷款在资本市场上变现,提前收回贷款,在负债不变的情况下改善信贷资产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分散经营风险,并由此推进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改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促进金融创新,2005年3月,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在国内正式启动。2005年12月,作为资产证券化试点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分别首发了第一期资产证券化产品,其中,建行的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发行约人民币30亿元,国开行“2005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42.6亿元。
此次明确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的有关税收政策包括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三大类。
此外,文件还对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发起机构转让、赎回、置换信贷资产等涉税业务,贷款服务机构、受托机构等资产证券化过程所涉及的机构的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明确。同时,文件还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的税收管理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