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信托完善我国的会员制消费

2011年03月12日16:47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通过信托完善我国的会员制消费

目前,会员制消费在申城已经相当普遍,健身卡、美容卡、美发卡、保健卡……大量的服务行业消费卡走进普通百姓的生活,办卡消费优惠、免费赠卡等活动的确对消费者有不小的诱惑。会员制消费从其设计理念来看是一种有利于商家和消费者的双赢消费方式:它一方面让商家快速回笼资金,另一方面让消费者通过增加消费次数和选择固定消费场所而得到较大的优惠。 

  会员制消费在国外是一种较为成熟的销售方式,但是我国的会员制度还不太健全。现在市面上发放的一些会员卡,有不少只是商家借“会员卡”形式来推销和敛财,目的是为了保证客户消费的稳定性。当有会员要求退会时,常会受到商家的百般刁难,拖上三五个月都是常有的事。更有甚者,如有的会员店竟然在事先未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贴出“本店进行盘点,暂停营业╳天”的布告。而且,有的店在贴出这种布告前两个多月前货就少多了,可一个多月前还给顾客办会员卡,消费者不由得感叹“这不太坑人了吗!”令人头疼的是,对于会员制消费引发的各种服务纠纷现在还没有一个明确的部门负责管理。所以,商家发放“贵宾卡”、“会员卡”等十分随意,缺少监督。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往往处于受伤害的地位。此外,由于没有针对性较强的法律法规供消费者保护机构作依据,现在只能依靠消费者保护法、合同法等带有普遍性的法律来套用,缺乏针对性。(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 

  会员制消费要以商业信用作为保证,所以建议通过引入以诚信为本的信托制度,来规范我国会员制消费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信托,简而言之,就是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信托合同将委托人的财产设立信托,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信托最大的特征在于:(1)所有权与收益相分离。即设立信托后,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名下转至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成为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但是,受托人最终并不能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信托财产的收益及本金将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分配给受益人,所以其必须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即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信托财产仅因信托财产自身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而增加或减少,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自身债务(包括破产)不会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

那么如何在会员制消费中引入信托制度呢?主要应处理好两方面的问题:

(1)谁做受托人?可以考虑由信托投资公司或消费者协会担当,两者各有利弊。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专业受托人在信托事务的处理上更有经验,但由于其商事信托的本质所收取的信托报酬较高。消费者协会作为非营利性社团法人不应收取信托报酬,只能收取管理信托财产必需的相关费用,但其受托人管理经验相对不足。此外,由于信托在我国是限制准入行业,按照目前的规定,所有的资金信托业务只能由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经营,所以要推行以消费者协会为受托人的资金信托业务,必须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特别规定。

(2)受益人怎么安排?可以考虑因情况的不同而进行不同的受益人安排。一是当商家满足会员卡的各项服务承诺时,商家是受益人,消费者没有任何利益;二是当商家不能满足会员卡的各项服务承诺时,消费者是受益人,商家没有任何利益;三是当商家仅满足会员卡的部分承诺时,商家是满足承诺部分对应的信托财产的受益人,消费者是商家未满足承诺部分对应的信托财产的受益人。

(3) 需要注意的是,商家违约造成的消费者损失,受托人应当在商家与消费者协商协议或法院判决的基础上,才能在分配信托财产时从商家对应的信托财产部分划扣给消费者。

(4)此外,从实践来看也有不少会员制消费金额较小,采用信托制反而有可能会加重了交易成本,增加了交易环节,所以目前应首先在数额较大的会员制消费中引入信托制。以台湾为例,其行政院消保会已计划在2005年8月公告的健身房格式化契约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交一年以上会员费、金额超过台币5万元的,业者要将超过部分提供银行履约保证或交付信托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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