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原理及其在我国的运用
胡轩之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ABS)产生、发展并盛行于国外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最初在美国不动产市场上得以成功的实施,目前已经于金融资本市场的各个领域内大放异彩,例如汽车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帐、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等等。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及不断扩大,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正在进行中。本文从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入手,对该结构中的证券进行分析,并结合已颁布的法律规范对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进行探讨。
(一)、资产证券化
1、 证券化的概念及结构
证券化是近几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中发展最快的金融工具之一。在现代国际金融市场上,证券化融资已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以商业银行贷款为标志的传统筹资方式和资产运作方式。传统上,一般民众有剩余资金时大多选择存于金融机构以赚取利息,而资金需求者(借款者)则向这些金融机构寻求融资,因此,金融机构成为了资金供给者(储蓄者)与资金需求者之间的中介机构。
一九七○年代之际,美国因为通货膨胀问题的日趋严重,短期利率高涨,而存款利率却因受制于法律而无法提高,造成民众纷纷将原本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直接投资于收益较高的金融市场工具,如股票、货币市场基金和商业票据等,由此而导致所谓的“反中介”现象产生。此现象表现于储蓄者将金融机构的存款直接投资于货币市场或委托机构投资人进行投资,即储蓄者改变其投资行为;借款者则转由发行证券向投资人筹措资金,即借款者亦改变其融资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日后证券化产品的蓬勃发展。发展至今,证券化从形式上大致可分为融资证券化与资产证券化两大类。
融资证券化是指资金短缺者采取发行证券的方式在金融市场上向资金提供者直接融通资金,而不是采取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方式筹措资金。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的股票增发以及公司债券多属于此类。
作为第二类的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某一单位流动性较差但具有相对稳定的可预期现金收入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的资产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基本结构如下图)。目前我国正在试点开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即属于本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