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培训。但当单位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提供培训后,新员工跳槽的现象却屡屡发生。这意味着,很多单位将扮演为同行业竞争对手培养人才的无奈角色。
记者调查
新员工刚培训完就跳槽
公司当了“训练场”
找了好几星期的培训机构发票无果,成都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力资源的副总柯先生最终放弃了向做了“逃兵”的新员工小刘索赔培训费的打算。“无法量化具体金额,而且我们确实拿不出法定证据。”他有些无奈。
其实小刘已经不是该公司的第一个“逃兵”了,但由于他在新员工入职培训刚满不到3个月就提出辞职,这让柯先生留了个心眼,怕其他员工也效仿。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一线员工的专业技能要求很高。去年4月,该公司通过校园招聘招到了学习土木工程的大学应届毕业生小刘。7月初,小刘进入公司。
“课本知识还是和实际操作有所不同,所以每位新员工入职都要进行培训。”除了进行企业文化、新员工基本知识培训,技能培训所占比例特别重。考虑到其他培训机构可能不能清楚了解公司要求,他们索性将所有新员工技术培训都委托给下属的一个设计研发机构完成。像部门设计师、质量检测员等都是手把手教。“由于大多数新员工都没有实习锻炼,而且动手能力较差”,光技术培训就用了一个月。随后,包括小刘在内的这批共12名新员工都被分配到该公司的一个项目去实地“实习”。“原则上是实习3~6个月后再根据各自能力分往各个部门。”柯先生说。
可他没想到,就在今年年初,小刘刚转正还没来得及分部门,就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据打听,小刘已经找好“下家”,对方因为他“已有工作经验”,提供的月薪比之前提高了近三成。
“公司为他付出了大量心力,结果却……”公司左思右想,决定对小刘追索培训费。但跟法律顾问一打听,被告知只有在正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且出具了培训发票的,去法院打官司索赔才会得到支持。而公司的这一个下属机构,并非独立法人更不具备培训机构资质,不能开具发票。左右权衡后,柯先生被迫吃下了这个哑巴亏。
柯先生现在担心的是,当用人单位忌惮于技术工人、高层次员工跳槽造成损失,转而以廉价的方式去挖相关企业墙脚时,当企业因此缺乏对人才培养支持时,最后受到损害的还是更多需要通过培训而成为具有竞争力、增强竞争力的劳动者。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对于员工培训,很多企业都有不小的困惑。“因为我们公司的入职门槛较其他同类公司低,员工流动特别快,经常过了两三年员工能独当一面时,就选择报酬更优厚的公司就职了。”成都一家传媒广告公司的负责人许女士说,很多人都笑称他们公司是业界的“黄埔军校”。
员工辞职单位强收培训费
输了官司
企业的这种困局,也有案例可循。2007年7月,成都某大学学生小陈毕业后,应聘到成都一家科技公司工作,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有关培训费的相关内容。一年后,小陈以工作条件差为由提出辞职。单位要求她缴纳3万元培训费,否则不予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证明、不予办理户口及档案的迁移手续。
拿不到单位的解约证明,小陈此后应聘的几家公司都不愿接收她。她只好向公司妥协,缴纳了2万元培训费后单位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小陈并不甘心,随后向工会请求法律援助,并起诉到法院。在工会的帮助下,原单位向她退还了2万元培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