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特殊目的机构SPV是资产证券化的中心环节,而SPV能否发挥应有作用,关键在于选择适当的法律形式。本文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从资产证券化和SPV的基本概念出发,指出构建SPV法律形态在我国的迫切性;第二部分对SPV的基本法律形态及在中国的情况做了一个综合论述;第三部分对我国SPV法律形态的选择做了一个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特殊目的机构 法律形态
作为结构融资中构思精巧的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是近三十年来金融市场上最重要、最具有生命力的创新之一。它的主要优势在于能够使银行通过严密的制度设计,将风险转嫁给愿意承担风险的人,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变成流动性资产,再次获得资本,发放新的贷款。[1]由于资产证券化能够增加信贷供给的效用,对于发展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和长期消费信贷市场、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等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并且已经有了数个成功的证券化案例。但在这些案例中,发起人都是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现行的法律制度未能对特殊目的机构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2]
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处于一个核心的地位,而SPV能否有效的发挥其作用,关键在于选择适当的法律形式。SPV法律形式的选择是证券化基础环节——破产隔离机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3]本文首先指出了SPV的法律形式的确定已成为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当务之急,然后把笔墨主要集中在SPV的法律形式研究上,分析了各种法律形式的概况及在中国法环境下的状况,最后就法律形式的选择作了一番论述。
一、SPV法律形态的确定是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当务之急
资产证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是20世纪70年代从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虽然对资产证券化的讨论可以在许多金融和法律的文献中发现,但是至今资产证券化还没有一个确定的法律含义。[4]目前国内学者使用较广泛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应收帐款等资产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5]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债权凭证的出售,该债权凭证代表一种独立的有收入流的财产或财产集合的所有利益,这种交易被架构成减少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出借这些基本财产时的风险,以及确保这些财产更加市场化,从而比仅仅拥有这些基本财产的所有权利益或债权有更多的流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