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制度变迁;路径选择
自90年代中期以来,学界、业界以及管理部门都在不断地致力于资产证券化的本土化的研究和探索。从学术刊物的文章、律师们的超前探索、建行、工行、华融、信达等频频表态、再到包括戴相龙、吴晓灵、戴根有等政府官员的讲话,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的背后存在着巨大的推动力量。珠海高速、中远集团,中集等离岸证券化的实施曾一度大大增强了我们的信心,而今年澳大利亚麦格理银行的进入[i]又使我们感到极大的紧迫感,外国金融机构已经准备来分享中国金融市场上剩下的最大一块蛋糕。因此,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探索中国实施资产证券化本土化问题,分析中国创立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战略选择是非常重要的。
目前,国内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资产证券化的条件已经成熟,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尚不成熟,应缓期推出。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理由。在这个问题上,本文赞同姚长辉(姚长辉,2002)的观点,应该把市场的创立条件和市场的深化条件区分开来,因为创立的条件一般要少于深化条件。如果用深化条件来衡量创立条件,那么许多创新都是不可能的。事实上,从本文对国外证券化历史的梳理来看,没有哪个国家在一切准备停当后才开始本土化进程的。因此,一定程度上讲,持否定态度的学人混淆了创立条件和深化条件,用西方已经出现的深化条件来衡量中国的现实环境,结论自然是否定的。
本文将在对中国信用市场剖析的基础上,对照资产证券化的约束条件,找出差距,借鉴国外证券化创立过程的经验,提出中国资产证券化本土化的路径选择。
一、制度变迁概述
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程虹,2000)根据诺斯的观点,制度变迁的诱致性因素在于主体期望获得最大的潜在利润,或外部利润。外部利润包括四个方面的来源:一是规模经济带来的,二是外部性带来的利润的内部化,三是消除风险,满足风险厌恶本性,四是市场的失灵或不完善。所有这些外部收益的内在化为制度创新提供了动力,或者说,外部利润内部化的过程就是制度变迁和创新过程。
按照林毅夫的观点,制度变迁的方式有两种: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变迁指由现有制度不均衡导致的获利机会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是政府强行推动的制度变迁。这种观点与诺斯的三种制度层次安排基本对应,即个人、自愿联合体和政府,也同其非正式制度变迁和正式制度变迁的分析相一致。从非正式到正式,或从诱致性变迁到强制性变迁似乎是许多制度变迁的基本演变过程。从包产到户的农村改革,到中国整体经济体制的变革,似乎都是沿着这种脉络演进的。
诺斯提出了时滞概念,指潜在利润机会和制度创新之间的距离。本文认为这一概念指出了制度变迁的难易程度,越难时滞越长。可以预见,如果一种新制度的引进与现有的法律制度的冲突越大,或者现有制度越是完善,越是得到人们的认可,阻力就会越大,时滞也就会越长;反之,人们的认识越清楚,时滞也就会越短。因此,时滞概念的提出增加了变迁的充分性条件,就是说,并非只要有潜在的外部利润,制度变迁就一定能发生。能否发生,还要看到这种变迁的收益和克服现实困难将要付出的代价,代价越大,发生的可能性越小,滞后性也越大。
制度变迁理论对变迁过程的分析体现在变迁过程的三段论上(林虹,2000)。变迁的起始阶段往往是一种僵滞状态,是新旧制度的暂时均衡,表现为对新制度的学习认知和新制度条件的积累过程。变迁的中间阶段是所谓的创新阶段,是新制度的逐渐形成和旧制度的逐渐退出或重新定位。第三个阶段是新制度的确立阶段和新旧制度定位完成阶段。结合诺斯的均衡—不均衡—均衡的过程,我们深刻体会到制度变迁是演进性的,而不是革命性的。因此在推进改革时一定要遵循这种演进性的规律,否则就会遭致大的风险,东欧和中国改革的不同结果充分说明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