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大型的劳动争议案例

2011年03月12日16:48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个大型的劳动争议案例 劳动者手上只持有用人单位的盖了公章的厂牌,厂牌上没有入职日期,用人单位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各项社保。用人单位连续拖欠劳动者3个月的工资不发,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3个月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补办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提供了没有劳动者签名,但由法定代表人审批的入职登记表,该入职登记上填写的入职日期是劳动者离职前40多天。用人单位并提供了没有劳动者签名的电脑打印的考勤记录和工资表,认为只同意支付40多天的工资,其他的不必支付。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和向法院起诉,其请求能得到支持吗?答案是肯定的,仲裁的裁决和法院的判决都支持了劳动者的请求。(以下是本案的代理词)代 理 词仲裁员:受申诉人XXX的委托,金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申诉人的劳动仲裁代理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以阐明申诉人的基本主张观点。一、关于本案申诉人的入职时间,应以申诉人的主张为准申诉人入职时都填写了入职登记表,但因申诉人的入职登记表在签名时注明了入职日期,所以被诉人没有把真实的提供出来,而伪造了假的入职登记表。代理人认为,被诉人提供申诉人的入职登记表实属虚假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现被诉人无法证明申诉人的工作年限,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仲裁委员会应以申诉人的合理主张为准。二、关于申诉人被迫离职的问题及申诉人的仲裁请求问题在申诉人入职后被诉人一直都没有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且从2009年3月份起至被迫离职时的工资一直被拖欠,在上述情形存在的情况下,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申诉人有权辞职,并要求被诉人支付拖欠的3个月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补办养老保险。三、关于加班工资和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请求问题被诉人提供的考勤记录,由电脑打印出来,并未经申诉人的签名确认,其提供的工资单,也没有经过申诉人的签名确认,所以被诉人提供的考勤记录和工资单,就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是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应视为被诉人的反驳没有证据,或者认为其举证不能,所以被诉人应支付申诉人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正确,恳请仲裁庭支持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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