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依法维权 应遵守质保条款 日前,昌平法院审结一起买卖
合同纠纷案,以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起诉。 2006年3月20日,原告张某在被告王某经营的某商贸中心购买MP3一台,价款为350元。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产品出现无法开机和电脑不识别等故障。4月15日,原告将MP3送被告处维修。5月,被告同意为原告更换同种型号的新机并通知其取机,原告张某未取。 原告张某诉称,我于被告处购买的MP3使用中出现无法正常开机和电脑不识别等故障。后要求被告按约定更换新机,但被告将该机维修并以公司无货为由不予更换。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购机款350元。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购买的MP3出现问题后,我们积极配合,同意给原告更换新机,但其一直未取。现原告要求终止合同,退还购机款,不符合
法律规定和该产品三个月内保换、一年内保修条款的约定,所以不同意的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原告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被告依产品质保条款同意更换新机,使双方的合同目的能够实现。现原告要求退还购机款,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故法院对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