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应如何处理?

2011年03月12日16:49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应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6月16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应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并通知申诉人;
  (二)对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
,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三)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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