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在审理王某过失杀人案中,遇到这种情况:某检察院向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在二审审理中又撤回抗诉。对此案如何结案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抗诉或撤诉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无需法院批准。法院只需将检察院的撤诉意见书附卷,通知其他诉讼参加人,诉讼即告终结。另一种意见认为,检察机关撤诉、抗诉应由法院准许,并作出书面裁定。.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抗诉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检察院有权决定抗诉或撤回抗诉。因此,在二审宣告判决或裁定之前,检察院主动撤回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允许。在抗诉期满后撤回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终结案件的审理,宣告一审判决生效,并通知当事人。
[编者注]
对于检察机关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在二审期间又撤回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2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因此,依照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在二审期间提出撤回抗诉的,必须经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撤回抗诉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