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小区停车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利用小区公共道路所设置的停车场,一般由小区业主使用,有的小区不收费、有的小区设专人管理收取看车费、有的小区按车位收取停车费;
二是按照规划设计单独建设的地上停车场,一般由专人看管,由开发商收取车位租金,有的由开发商直接进行了出售;
三是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场,这种停车场数量不多,但出售车位的较多。从使用上看,很多小区停车场并不是为小区车主专门设立的,特别是一些临近主要街面的小区,小区停车场存在着很大的公用性。
大部分业主对于设专人管理并收取一定看车费用的,持肯定态度,特别是部分有车族对此既感到方便,同时又省去了后顾之忧。而对于收取车位租金或者直接出售车位的,多数业主颇有微词,特别是将小区停车场出租为公共停车场的情况,大部分业主认为是开发商把本应属于自己的停车位拿去攫取了利润,因此发生争议的也较多。
而多数没有车的业主则更关心车位出租及出卖所得的去向,认为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那么,住宅小区停车场的产权归属到底应该归谁呢。
要判断停车场的产权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主要依据其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一般情况下,建设在小区内的公共停车场,作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往往不具有空间上的独立性,按照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规则,都已经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了分摊,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已经购买了该部分分摊面积,因此其产权应当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反之,如果停车场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公摊面积,其产权则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
也有人认为,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相关规定,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而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这部分停车场,应当本着“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的原则,由开发商拥有完全的处分权。
律师认为,从经济角度上看,小区停车场是否用作经营,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其产权的归属。按照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住宅小区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属于住宅的公共设施,因此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管理和使用。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作为共用设施的小区停车场进行经营行为,只要经业主大会同意,产生的利润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来使用,也是法律所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