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建阳光房影响其他业主应当拆除

2011年03月12日17:10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私建阳光房影响其他业主应当拆除 来源:业主维权律师网 时间:2010-3-7 发布:system 点击:14 次
主持人李湘不顾物业的反对,在其别墅装修过程中私搭乱建且对城管部门的责令改正要求置之不理,结果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朝阳法院判决李湘拆除搭建建筑,恢复原状。

朝阳城管大队曾向李湘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指出这种“擅自搭建阳光房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但李湘仍未改正拆改行为。物业公司随后起诉到法院,称李湘破坏了别墅小区整体景观,妨碍了物业公司对小区的正常管理,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李湘将别墅恢复原状。

而李湘认为,她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私自搭建或改建行为,对此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此外,她对原告的诉讼主体提出异议,称原告是受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进行物业管理的,因此应当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来主张权利。李湘表示,即使有自搭乱建的行为,也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侵害。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别墅进行物业管理的依据为有效的物业管理公约。李湘购买别墅后与物业公司签署遵守该公约承诺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且符合法律规定,李湘理应依据承诺遵守该公约。因别墅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向违反物业管理公约的业主主张权利,所以李湘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李湘装修过程中,擅自拆改房屋,已违反了她承诺遵守的物业管理公约,物业公司要求李湘将拆改的房屋部分恢复原状,理由正当,且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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